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警机构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