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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 第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条 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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