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