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