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