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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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