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追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