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七章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海洋石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建立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备案情况报海油安办。备案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