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