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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 第十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 第十二条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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