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