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改动井控系统的;
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改动井控系统的;
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