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