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七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