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 第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 第八条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