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二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二十一、 二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二) 将第一条中的“审查确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不… (四)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审查确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 (五) 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接受内销申报”修改为“企业办理内销纳税手续之日”;将“审查确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 (六)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一级销售环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将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可以向… (七)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对海关确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 二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