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五)

(五) 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接受内销申报”修改为“企业办理内销纳税手续之日”;将“审查确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