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一、 二十一、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 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 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 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 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 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 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 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引用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 二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