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一、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五) 二十一、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