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