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

二十、 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