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九、
十九、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