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一、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 二十一、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