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七、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 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 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六) 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七) 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八) 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 (十)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十二)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