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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3.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4. (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一)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十) 目录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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