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五)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