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八)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