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八、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 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