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四、 六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登记表”修改为“备案表”,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二) 将第八条修改为:“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 (三) 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予提供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 (五) 将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七)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 六十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