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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六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六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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