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三、

六十三、 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标志”“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