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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四、

五十四、 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修改为“应当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凭贸易合… (二)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进境口岸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三)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证复印件和进境口岸海关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 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 (五)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

引用法条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
五十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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