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

(五)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