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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删去第(三)项中的“电子或者纸质”。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
(十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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