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舱单; “(三)《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二)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