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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修改为“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修改为“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三)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四)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并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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