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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四、

二十四、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将第七条中的“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修… (三) 删去第八条。 (四)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 将第十一条中的“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修改为“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 (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
二十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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