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四、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五) 二十四、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十一条中的“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修改为“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