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四、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 二十四、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七条中的“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