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九、 十九、 对《〈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十六条中的“入出境地”修改为“进出境地”。 (二) 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入境地”修改为“进境地”。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转运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货主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没有取得进口许可证件的,不得转… 十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