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八、
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将第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