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六、 三十六、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海关总署”。 (四) 删去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报国家质检总局”。 (六)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海关应当验核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验核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七) 将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 (八) 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删去“国家认监委”。 (九)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引用法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 (二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