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六)

(六)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海关应当验核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验核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