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六、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六) 三十六、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海关应当验核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验核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