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六、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七) 三十六、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