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十)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修改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 (十九)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