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九)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九)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