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八)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八) 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