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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八、

十八、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将第三条、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封识应当标有各直属海关的简称字样。” (五) 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附件2)”修改为“施封通知书”。 (六) 将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附件3)”修改为“启封通知书”。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八)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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