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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六、

六十六、 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 (二)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 (三) 将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人员”“检验检疫人员”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

引用法条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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