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